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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高院:食品安全犯罪手段更趋隐蔽
【信息时间: 2017-03-17 17:00:04   阅读次数: 】【字号

本报济南3月16日电(中国青年报·中青在线记者 邢婷)今天,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山东高院”)通报2016年度山东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情况,据介绍,目前食品安全犯罪方式不断出新,手段更趋隐蔽,团伙性、链条性特征明显,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识不断增强,打击难度加大,惩治犯罪的任务依然艰巨。

截至2016年12月31日,山东法院去年共受理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63件475人,审结257件457人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惩处犯罪分子341人,其中,在生效判决中,被判处监禁刑的有263人,占总数的77.13%。

山东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审判委员韩芳丽介绍,从审判情况看,山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总体呈现案件数量总体较多、罪名相对集中、刑罚适用“一高一低”等特点。

“为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能力,财产刑惩治力度不断加大,去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比例高达87.68%。同时,为防止‘以罚代刑’‘以罚折刑’,山东法院坚持严格、审慎的原则,依法从严把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非监禁刑适用条件,该类犯罪非监刑适用率低至22.87%,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,远低于全省刑事案件非监禁刑平均适用值。”韩芳丽详细解释何为刑罚适用“一高一低”。

通报会上,山东高院同时发布了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,其中犯罪细节令人触目惊心,包括:姜宏战、刘明光等人非法经营、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,该案被告人将工业明胶用于生产粉丝、猪头肉、猪拱等食品;宋振、祁志华等人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,该案被告人将含有硫酸铝铵的白色粉状物用于发面蒸包子等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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